来源:半岛综合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3-12-28 02:37:56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崂山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崂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崂山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并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要合法合规,并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国家局、省局及市政府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作为设定合理地布局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根据青岛市行政区划情况,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镇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综合商贸城(市场)等四种区域市场单元类型。
(二)居民小区内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三)100户以下的行政村,每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行政村每100户可设置1个;
(四)综合性商贸城(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
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当地实际对零售点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娱乐场所、网吧、茶室等;
(一)宾馆、酒店、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问题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除外)。
(二)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亭、公厕)等;
第十二条申请人为残疾人、低保户、失业待业人员、军烈属等社会和优抚对象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能够准确的通过当地实际情况,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应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本意见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是两个相邻零售点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申请人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人员应同时在场,并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本意见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局、地方人大、政府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崂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及相关条件规定》(崂烟专(2015)10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通知公告】这些崂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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