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半岛综合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23 03:28:42
今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仓储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3条有关医疗器械仓储第三方物流的条款:
1.医疗器械仓储经营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设立仓库,将产品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仓储经营企业贮存;
2.医疗器械仓储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送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医疗器械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仓储生产经营公司可以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以上三款,第一次在法规层面上为医疗器械仓储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法律地位搭建了坚实的平台,明确了清晰的权利义务。
由于医药产品的特殊性,医疗器械仓储第三方物流的呼声由来已久,虽然各地的试行办法层出不穷,但由于缺乏统一认识和统一规范,业内第三方物流公司总是在犹豫中前行,观望中徘徊。《办法》以医疗器械仓储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权利义务为突破口,为动力不足的医药第三方物流公司打了一针强心剂,吞了一颗定心丸。
另外,过去没有仓储运输条件的经营企业为生存,必须借助于有资质的专业物流公司共同完成经营活动。同时,小型研发型的生产企业可完全与物流公司合作,节约仓储成本。如果医疗器械仓储第三方物流公司先行一步,其必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提前解决一些小企业的升级换代问题,使得有条件的小企业在无需太大投入的情况下,顺利通过GSP。在实行医疗器械GUP、GSP的同时,大力推行医疗器械仓储第三方物流,还可避开过去医械物流体系一直在专门的医械经营企业内部不断升级换代,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经营“贫血”的现象发生,引进其他专业的医械物流公司,可以使市场划分更规范合理、提升产品质量。
北京诚安世纪从自身出发,持续提升公司在仓储、物流、配送领域的实力,做好软件更新升级,做到所有的环节的及时响应,减少出错率,更好地适应5G数字化转型做准备。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